究竟如何界定一個人是朋友?相信不同年齡會有不同定義,問一下年紀小小的幼兒園生,他會告訴你和他同一班,坐在附近的就是最好的朋友。到了中學大學,朋友的定義不再局限於同學,也有可能是素未謀面,一直只在網上傾談,以文字交流的網友,我們都會把他們界定為朋友。
想不到法國的法院竟然可以為「朋友」下一個定義,話說早前法國有律師向法院入稟,指律師公會和某些會員律師在 Facebook 有朋友關係,所以於紀律聆訊中偏袒對方。結果法院的法官裁定,在社交網站互相聯繫的「朋友」,與傳統意義上的朋友並不一樣。法國法院認為,Facebook 的朋友無法假設雙方是熟悉對方的,所以一個人可以在社交平台擁有很多「朋友」,但現實中未必與他們熟絡。
案例一出,有當地的法律界人士認為裁決有重大意義,當執法機構在社交網絡搜集證據時,網民不會因為 Facebook 的清單內有恐怖分子的「朋友」而受到牽連,至於是否屬實,則要等到真正有類似案件出現時才知道。提到網上的「朋友」,反而讓筆者想到接近 10 年前陳冠希的淫照事件,當時的警務處助理處長表示如果朋友間傳閱淫照並不犯法,最後網民都以「朋友」相稱,希望能夠搶先收集到所有相片傳閱。究竟 Facebook 清單內的是否朋友,真的可以用三言兩語,或者由法官去界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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