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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受挑戰 法官:用自己手機電腦不叫「取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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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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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3名女教師,以及另一間小學的一名教師,在 2014 年以智能手機及電腦,洩露小一入學面試試題,並向他人轉發試題,被控「不誠實使用電腦罪」罪名不成立,其後律政司一直上告中終審法院。不過處理本案的多名法官指出,法例中的「取得使用」即是要做一些事才可獲得電腦使用權,如個人擁有手機、電腦,不存在「取得」元素。此案的審決對檢察一方經常引用的「不誠實使用電腦罪」的影響深遠。

根據《蘋果日報》與《香港電台》報道,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指「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是防止不恰當使用電腦,以促使罪行發生,並舉例指如果一個人打劫銀行,再用 Google 地圖搜尋逃走路線,就是干犯有關條例。但常任法官霍兆剛指出,有關罪行是打劫銀行,特別關注搜尋逃走路線,如何與罪行相關。首席法官馬道立亦指,在此情況下,電腦只是剛巧被使用。

馬道立引據 1992 年當時討論此項條例的立法局文件,指當年立法目的,是要保障電腦系統數據完整、程式或賬目不被刪改,似是針對黑客等入侵電腦的人,而並非把一般使用電腦的行為刑事化。

現時「不誠實使用電腦罪」被指廣泛應用在檢控多種罪行,故一旦律政司敗訴,有可能影響其他現時訴訟中的同類案件,甚至引起翻案潮。

資料來源:香港電台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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