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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 自動人臉識別被指侵犯私隱 160 萬位原告人和解賠償5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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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用  Facebook 時,都曾試過在照片中未被朋友標籤,卻被系統自動標籤人臉。早前 Facebook 被告自動人臉識別標籤功能侵犯私隱一案,近日達成和解,美國聯邦法官批准 Facebook 與案件中的 160 萬名原告人達成和解,並賠償 6.5億美元(約港幣50.4億),法官形容是消費者在數碼私隱權利中一次重大勝利。

 

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官多納托在批准和解書上表示,和解方案「令每一位想要補償的集體訴訟者每人可獲賠最少 345美元」(約 2676 港元),形容是「消費者在爭論激烈的數碼私隱方面的重大勝利」。原告代表律師指出,若對方不提出上訴,支票將在兩周內寄出。

 

Facebook 在被提出訴訟後,已修改其照片標籤系統,臉書發聲明指,很欣慰能達成和解,認為和解符合社群與股東的最大利益。

 

據報,芝加哥律師艾德遜(Jay Edelson)於 2015 年起代表原告,於庫克郡巡迴法院(Cook County Circuit Court)控告 Facebook 使用的臉部辨識技術並未經用戶同意,更儲存用戶生物特徵資訊,自動在標籤照片中人臉的用戶,違反伊利諾州生物特徵辨識資訊隱私法(Illinois Biometric Information Privacy Act)。2018年,案件演變成集體訴訟,Facebook 最終在 2019 年,只在用戶自行選擇時,才使用臉部辨識功能。

 

資料來源 : The Ve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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