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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委員會違反私隱條例 被歐盟法院判罰 400 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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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骨

歐盟普通法院日前裁定,歐盟執委會因違反自身制定的資料保護法規,必須向一名德國公民賠償 400 歐元(約 410 美元)損害賠償金,創下執委會首次因違反 GDPR 遭罰的先例。

根據法院聲明,這位德國公民透過「使用 Facebook 登入」功能註冊參加歐盟執委會舉辦的會議。然而,他的 IP 位址、瀏覽器及裝置資訊被轉移至美國的 Amazon(會議網站主機託管商)和 Meta(Facebook 母公司)等企業,未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侵犯了該公民的權利。

歐盟普通法院於星期三裁定,執委會的行為構成「嚴重違反」適用於 27 個成員國的資料保護規則。歐盟的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DPR)本身是全球最嚴格的隱私法規之一,違規者最高可被處以年營業額 4% 的罰款,今次「知法犯法」實屬罕見。

來源:TechCru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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