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密碼後再強化網絡平台移除權力 警務處可要求移除危害訊息 國安法第43條細則修訂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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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行使《香港國安法》第 43 條權力,制定《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3 月 23 日刊憲並即時生效。修訂擴大執法機構權力,要求調查對象交出電子裝置密碼,拒絕者最高判監 1 年及罰款 10 萬港元。同時強化網絡監管,警務處處長合理相信某電子訊息危害國家安全,即可要求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網絡服務商移除或禁制該訊息。

 

擴大執法對象範圍

修訂新增電子設備條款,警務人員持有裁判官手令可檢查、搜查及檢取電子裝置內證據,亦可要求提供密碼或解密方法。海關人員現獲納入執法範圍,在指明地方執行職能時可檢取具煽動意圖物品,並申請充公。違反提供密碼要求或作虛假陳述,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

強化網絡訊息管控

警務處處長獲保安局局長批准,可直接指明危害國家安全電子訊息,要求發布者或服務商在期限內移除或禁制,毋須等法庭裁定。平台服務商等違規,最高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親北京傳媒指出,此舉針對危害國安電子訊息跨平台迅速轉載問題。

政府明日介紹詳情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 Facebook 帖文表示,修訂築牢國家安全防線,提升執法效能。特區政府明日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介紹修訂內容。政府強調修訂參照現行法例,設司法把關機制,保障合法權利,一般市民生活不受影響。

 

資料來源:香港政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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