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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懷宇: Uber 能算是「共享經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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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iot 梁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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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報章常出現「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此詞,除了 Uber、AirBnb 被稱為「共享」外,就連一些傳統租賃公司,買下資產後向消費者出租,也稱作「共享經濟」,好像「不擁有」就等於「共享」。究竟,我們能就「共享經濟」有更清晰的定義嗎?

龍頭平台服務多元,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要承認,業界一直就「共享經濟」的定義未能達到共識。但若翻查文獻,往往會碰到「未充分利用」(underutilised)、或「閒置」(idle)資源此關鍵詞,我認為只少可就此作為出發點之一。

「閒置」的意思是,被「共享」的資源的「主要目的」須要是自用,而非向第三方提供服務。譬如晚餐煮多了,把多餘飯餸分給附近用戶,這是「閒置資源」的好例子;相反,若下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向第三方提供膳食,例如以色列平台 Eatwith,那麼便與私房菜沒有大分別,當作「對等經濟」(peer economy),或較廣義的「協作經濟」(collaborative economy)或會更貼切。

如是者,外出工幹數天,家中沒有人住,放上 AirBnb 作短暫出租,這是「閒置資源」的運用,因買房子回來的主要目的是自住,並非出租,性質與買房子回來,全年放上 AirBnb 出租,有很大分別。

說到 Uber :它旗下其實有很多服務,亦不能一概而論

外國流行的 UberX、UberPOP,提供者多是非專業司機,旨在約會與約會之間接一兩單生意,甚至荷利活明星也曾這樣載過客,好讓大家發一發開的士夢。但香港所見的 Uber Black,不少是全職司機,須斯文打扮,「主要目的並非自用,而是全職載客,甚至開始有「車隊」的出現。如果這樣也算「共享」的話,那麼傳統的士行業為什麼不能也稱作「共享經濟」?

換句話說,我們應避免全盤地說某公司是「共享經濟」與否,應先把旗下活動分清楚。以 Uber 為例,UberX 可說是共享經濟、Uber Black 則比較不適合。

釐清定義有助立法

搞清楚定義相當重要。首先,如果甚麼都叫「共享經濟」的話,這詞語只會越來越空泛,由有意思變到沒意思,乾脆不用更好了!或把它留給真的出於善意的不台,如 Couchsurfing 或 Streetbank。

但更重要的是,如就定義未能逹到更大的共識,在未來立法、行政程序上,很難有高質素的討論,因大家根本不是在說同一樣東西;亦容易會「斬腳趾避沙蟲」,過分監管,令消費者錯過優質、可靠的服務。

例如,巴塞羅拿、紐約等市政府,曾經把短暫、「閒置」式的 AirBnb 出租空間,也一律當作非法旅館看待,使屋主須付上昂貴的牌照費並把空間裝修至附合旅館規格,負擔沉重。相反,有些城市,如倫敦,則立了新法律,容許一年內出租少於指定日數的單位(倫敦是 90 天),不用申請牌照亦可繼續供予旅客租住,屋主、旅客、旅遊業,均有得著。

在未來日子裏,把多少天、多少時間定為「閒置」、什麼為之「全職」等問題,將會是新監管制度的重點之一,大家可事先思考。

作者 Elliot 梁懷宇為 Fung Global Institute 前可持續發展研究員,現為 Gaifong App 創辦人。

非常感謝 Terence, Tony, Ken, Joyce, Walter 就前稿的評論。

延伸閱讀:
Rachel Botsman / Collaborative Lab, The Sharing Economy Lacks a Shared Defin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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