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型連續店的手機大劈價,多部旗艦級手機大減特減,最誇張 Sony Xperia Z5 及 LG V10 更減 $1500 及 $1200。各位讀者見到都可能「心郁郁」,之不過減價背後,其實原因在於今日生效的《競爭條例》。對於《競爭條例》,可能大家都有不同看法。以下我們編輯部就問了幾位專家意見:
《競爭條例》並不是突如其來的,它多年前已在立法會通過,經過多年準備及協調後今日正式生效。《競爭條例》分有多項守則,每項守則都有大堆條目規則。當中對消費者來說,「第一行為守則」中的「合謀定價」、「限制產量」及「縱向價格限制」較為具影響。
立例下的亡魂「建議零售價」
至於今次大商戶「割喉式」減價原因,主要是因為沒有了「價格限制」。供應商不可因為店舖加價/減價超越其建議零售價,對其作出警告或限制,否則就是觸發法例。沒有了定價限制,店舖能夠自由調整價格,甚至以蝕本價出售。此條例原意是有助各方競爭,不會有一個集體的既定價。而是次減價戰,則可能是各大商戶「小試刀牛」,看看市場反應的舉動。
立例原意好香港畸型巿場小商戶難生存
Francis 是香港資訊科技商會榮譽會長,亦是香港消費電子產品聯盟主席。問及對此條例的看法,他很明確的表示:「市民只會更少選擇」。他覺得沒有價格限制後、大商戶割喉式的減價戰只會令小商戶更難生存。一條原意是反壟斷的政策,最後可能只變成更加壟斷。
「呢個政策想令個個都可以公平競爭,原本係好事,不過如果個市場係畸型,就絕對唔係。」Francis 以銀行為例:「佢地只會傾斜大商戶,比更好既優惠,例如信用卡優惠同低息分期,小商戶好難做到。」當小商戶的價錢唔夠人爭,亦無額外優惠,到最後生存的就只剩下商場與連鎖店。Francis 還表示此政策離地:「各行各業個狀況都唔同,唔可以一既而論。我地提議過政府逐一審視,提供豁免,不過佢地 (政府) 唔聽,一刀切唔會係好事。」
大商戶減價也未必受惠
提及各大商戶的手機齊齊在《競爭條例》生效前減價,香港零售科技商會副會長 Joseph Leung 就覺得頗微妙:「咁巧合一齊減價,係咪夾埋?」意即同人講,之前一直都一齊操控住個價。對於是次條例,Joseph 有著多方面的考量。首先是細舗的生存空間少了,難以再與大商戶競爭。不過 Joseph 亦表示大商戶也未必受惠:「消費者未必知減價原因,睇到突然減得咁勁,可能會期望佢地聖誕節再繼續割喉先出手。」而最尾可能蝕本的帳目,亦要由大商戶自己”梗”。
Joseph 也表示羊毛出自羊身上,他舉例:「賣機賺少咗,員工傭金自然亦會少咗。佢地受壓,態度亦都可能變差。」Joseph 亦特別提到因為價格收窄,不單止細舖,就連二手市場、以及水貨亦會受影響。雖然減價對於消費者來講是好事,不過 Joseph 覺得這長遠來講並不妥:「減價戰對市場好唔健康,唔應該係唯一策略。」他表示理想的競爭是提高服務質素,令到顧客覺得產品及服務物有所值。提到細舖還能怎樣生存,Joseph 就說:「資源唔夠人多,只能夠諗方法,令到客人永遠番轉頭。」
國際品牌可能放棄香港巿場
知名品牌代理商 Frankie 表示,條例生效後對他們最大的影響是「建議零售價」,以往有個定價,如果大家都跟隨的話,各方就可以有一既定利潤。不過當商舖不用再被定價束縛,有商舖想「拿拿林」散貨,大減價出清的話,那將可能變成惡性價格競爭。除了長遠來講小商戶可能「頂唔順」、變成只剩下有實力商舗,到時市價被他們操控之外,站在代理的立場也難向品牌交代:「品牌可能會問番,點解香港會賣得咁平呢?你地係咪無去做管理呢?呢個會令我地同品牌傾野、包括價錢時增加難度。」「呢個亦引伸到唔止係本地既問題。如果香港賣得特別平,品牌亦會擔心會唔會有人喺香港掃貨,然後運去其他國家走水貨。」
「我地代理商其實都係夾心階層,叫做係一個磨合調整。減價戰其實唔止大商戶,小商戶有時都會做,我地都叫做屢見不鮮。反而條例生效後,影響最大既唔係代理,而係零售業。」Frankie 也並不想見到大商戶的割喉式減價:「割喉式最唔好既情況,係佢地蝕咗,或者減價減到要結業,可能會要求廠商補貼,呢個係之後可能會浮現既問題。」Frankie 亦講到,此條例能明文規定一件不公平的事,原本應該是件好事,不過不同行業不同,有些不能一概而論。「其實商品說明條件都立咗法好耐,但亦唔見好多個案。我諗暫時呢個情況 (競爭條例),都可能係警惕多過問責。」
先達店主反未被影響
昨日法例一出,很多傳媒劍指先達小商戶必定受影響,不過先達店主阿龍則不太認同。他表示立例後反應最快的是二手市場下跌,回收價直接減了 $300 至 $500。「因為全新機平了,二手機上內地翻新,自然推二手機價回去。」至於會否影響生計,阿龍表示先達的話暫未算有很大影響:「來先達買機的主要買進口貨即水貨,講真只會影響到一班買行貨的客!現在唯有靠熟客和 Trade In。」
《競爭條例》部份禁止項目 (節錄)
合謀定價
競爭對手之間以訂定、維持、調高或以其他方式操控價格為目標的協議(統稱合 謀定價協議),屬於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的協議的一種。
限制產量
競爭對手之間試圖訂定、維持、控制、防止、限制或消除產品的生產或供應的協 議往往被稱為限制產量協議。限制產量協議的形式,可以是業務實體間達成生 產或銷售限額安排,以限制市場上出售的某種產品的數量或類別。此類協議還 包括限制或協調競爭對手的投資計劃或控制其產能的協議。
縱向價格限制
縱向價格限制是指由一個業務實體向另一個在生產或分銷鏈上不同層面營運的 業務實體施加或建議遵守的限制,以影響後者銷售其產品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