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聯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就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發表法律意見,指出商戶若知道其出售的信用卡和電話卡有可能用於犯罪行為的話,可被追究刑責。
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表示,現時社會上存在大量被非法交易的信用卡和電話卡,加上電話詐騙的案件約有六成為境外案件,此舉對於本地警察追查源頭和破案都增加了不少難度,副庭長李睿懿更形容這是對境內群衆瘋狂詐騙,因此新規定提到:為他人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帳戶、他人電話卡、流量卡等,可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幫助」行為。同時參考香港電台的報導,若商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而為對方收購、出售、出租 5 張以上信用卡,或 20 張以上電話卡等,可以根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新規定也特別指出若有關人士在一年內出境到詐騙地點累計 30 日以上,或多次出境到詐騙地點,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據當局的說法,一些大城市一半的刑事案件為電訊網絡詐騙案件,涉及財產金額逾 350 億人民幣。
資料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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