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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檢閱電子器材需手令 私隱專員:無手令下只可作粗略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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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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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相關草案委員會今日就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召開會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強調,必須有足夠合理懷疑,才可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查閱電子器材時,查閱時亦只可粗略審查。

 

早前香港政府計劃將「起底」刑事化,修例將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同時擁有域外管轄權。意指無論「起底」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私隱專員均有權要求將起底內容刪除。若遇緊急情況,私隱專員可在沒有法庭手令的情況下進行搜查或拘捕,亦可搜查其電子器材。

 

鍾麗玲今日在會上重申,私隱專員需要在滿足三個條件的情況下才可免法庭手令,以進行電子器材的搜查。包括:

1.有足夠的合理懷疑「起底」罪行已經發生,並懷疑電子器材內載有相關證據

2.申請手令會造成延誤,導致往後無法進行查閱

3.申請手令並非切實可行

 

鍾麗玲亦強調,審查只會集中於「起底」相關的內容,其他無關的資料一概不可仔細查閱。「就一般的起底情況而言,我們(私隱專員)首先留意到起底的資訊,會先進行初步的調查及搜證。在審閱證據後再決定是否存在涉嫌人,以及罪行的性質,才會引用以上的權力」。

 

 

資料來源:香港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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