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經濟部最近預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將代理或經銷中國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TT-TV),及其中間投入服務,或相關商業服務納入禁止範圍,即正式禁止愛奇藝、騰訊 We TV 等的中國網路視聽平台。
台灣經濟部昨日(18 日)正式預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將代理或經銷大陸 OTT 及相關商業服務納入禁止範圍。台灣經濟部續指,因兩岸審查機制不對等,且兩岸條例並未將 OTT 服務列為陸資可投資項目,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為防範陸資繞彎到台灣落地,故修正禁止事項項目表,且條留 14 天預告期,聽取各界意見與看法,並表示預告期滿後,即 9 月 3 日起,將會正式生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待經濟部公告後,便會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執法,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 500 萬元(約港幣 HK$132 萬),最低新台幣 5 萬元(約港幣 HK$13,200),並要在限期內停止或改正,不聽勸戒者須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