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今日(23日)刊憲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即時生效。修訂新增電子設備相關條款,賦權海關人員採取國安執法行動,並提高境外組織違規罰則。政府明日(24日)向立法會介紹詳情。
電子設備新條款
《修訂細則》加入電子設備補充條文,容許持有裁判官手令的警務人員檢查、搜查、檢取及轉移電子設備內合理相信屬指明證據的任何東西,亦可將相關材料轉為紙本形式。
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當事人拒絕遵從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若當事人作出虛假陳述,同樣屬犯罪,刑罰更重,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
海關新獲執法權力
原有《實施細則》賦權律政司長、保安局長及警務人員,就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行使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等權力。今次修訂將海關人員納入其中。
海關人員在指明地方執行職能時,可檢取合理懷疑具煽動意圖的物品,並可向裁判官申請予以充公。
境外組織罰則大幅提高
就規管境外組織的附表5,《修訂細則》加入「境外勢力」涵義,涵蓋外國政府、境外當局及境外政治性組織等。
組織若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資料,罰則由原來最高監禁6個月提高至最高監禁1年。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的罰則增至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附表5亦新增規定,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相關資料不得在法律程序中予以披露。
政府強調符合基本法
政府表示,當前地緣政治形勢複雜多變,香港面對的國安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特區政府必須時刻保持高度警惕,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政府發言人強調,《修訂細則》符合《基本法》(包括人權條文)及《港區國安法》相關規定,屬對執法機構在處理危害國安案件時的權力作出完善,多項措施設有司法機關把關機制。
資料來源:明報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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