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香港夫婦今年 5 月遊澳門期間,乘搭的士拾獲他人遺留車廂內、價值逾 1,000 澳門元(約港幣 HK$970)相機及電池,兩人拾遺不報並帶返香港自用。事隔兩個多月,兩人本周日(8 月 2 日)經港珠澳大橋再次入境澳門時,即被治安警察局人員截獲拘捕。
事主報稱損失逾千元財物
澳門治安警察局在官方 Facebook 專頁「治安警察局社區警務」講述案情,指今年 5 月 26 日接獲市民報案,稱乘坐的士到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下車後發現遺留盒子在的士車廂,盒中裝有一部相機及三塊電池。報案人多番尋找不果,懷疑財物被人拾獲並據為己有,報稱損失約 1,500 澳門元(約港幣 HK$1,455)。
天眼鎖定疑犯 過橋即被捕
警員透過「天眼」系統、的士車廂監察系統及事主提供資料,成功鎖定兩名涉案男女身分,並於 8 月 2 日在港珠澳大橋口岸將二人截獲。經警方查問,兩人承認一時貪念拾獲相機及電池,並將財物帶返香港住所自用。
涉案二人為夫婦,男方姓林,60 多歲,報稱是充電樁技工;女方姓歐,50 多歲,報稱無業。二人均涉嫌觸犯澳門《刑法典》第 200 條「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案件已送交檢察院偵辦。
同類案件近月頻生
翻查資料,近年不時有港人在澳門乘的士拾遺不報、事後再入境即被捕案例。去年 8 月,一對港人母女涉嫌在澳門的士拾獲一部價值約 6,800 澳門元(約港幣 HK$6,596)手提電話並據為己有,兩個月後再入境澳門時同樣被捕。今年 3 月則有一對香港姊妹,涉嫌在澳門的士拾獲一個裝有 61.2 萬港元現金布袋並據為己有,其中一人承認貪念犯案並分予胞妹部分金錢,事隔兩個月同樣在再度入境時被截獲。
澳門《刑法典》第 200 條規定,將拾得或發現他人財物不正當據為己有,最高可判 1 年徒刑或科最高 120 日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