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將公民個人訊息等個人資料出售的情況可說是相當普遍,不過到底何謂公民個人訊息?什麼情況才算是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訊息?以及侵犯公民個人訊息又會有什麼刑罰?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所頌佈的《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訊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就明確作出相關指引。
首先《解釋》第一條列明「公民個人訊息」的定義,但凡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低的單獨、或與其他訊息結合後可以識別到特定人士身份,又或者能夠反映特定人士活動情況的各種訊息,包括有姓名、身份證號碼、通訊聯絡方式、住址、帳號密碼、財產狀況及個人行蹤等,即屬於公民個人訊息。
至於「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訊息」的定義,《解釋》第三條則指出向特定人士提供公民個人訊息,以及通過網絡及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訊息,比如除向他人販賣個人資料外,當中透過「起底」或「人肉搜索」在未經當時人同意之下,將其身份、照片、姓名及生活細節等資料向大眾公佈,並影響其正常生活及生活秩序,甚至是惡意利用洩露個人資料進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一律會視為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訊息。
至於刑罰方面,《解釋》第五條則列出「情節嚴重」及「情節特別嚴重」兩種。「情節嚴重」者指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行蹤的訊息、通訊內容、財產訊息等達 50 條以上;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住宿、通訊記錄、健康訊息、交易訊息及可能影響人身或財產安全的個人訊息達 500 條以上;違法獲得 5,000 元人民幣以上,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及罰款。至於「情節特別嚴重」則根據上述所指的訊息類型,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的公民個人訊息達到 500、5,000 或 50,000 條以上;違法獲得 50,000 元人民幣以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社會影響、被害人死亡、重傷及精神失常等,將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及罰款。
消息指《解釋》將會由 2017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表示由於目前不少企業及網絡營運者因服務需要,手上掌握了大量公民個人訊息,而這些訊息一旦洩露將會對社會帶來嚴重影響及惡果,因此必須對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訊息的犯罪行為提供明確定義。不過留意即使干犯了上述法例亦有可能能從輕處分,《解釋》第十條指出只要侵犯公民個人訊息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犯人初犯、肯全數退還贓款及有悔意等,都可定為「情節輕微」不被起訴或免刑事處罰,而確實需要判刑處罰亦將可從寬處理。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