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去年展開放蛇行動,拘捕 Uber 司機,並控以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當中有 28 名司機否認指控,案件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作出作裁決。所有被告的罪名成立,各被判罰3千8百至4千5百元不等。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香港電台)
香港警方去在年展開打擊 Uber 司機行動,放蛇方式拘捕多名 Uber 司機,並控告各被告以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但各被告就無被控沒有第三者保險罪名。
其中 28 名被捕司機否認指控,他們的案件在今日於九龍城法院作出裁判。裁判官裁定所有被告在香港駕駛私家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名成立。裁判官杜浩成作出裁決時指出,所有被告無證據是因為取酬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展開該車程。各人也知道車程需要收費,才是旅程真正的意圖。裁判官杜浩成指任何車輛作出租或取酬用途,必須獲得運輸署批准,而案中的被告們從未向運輸署作出有關申請。
28 名被告年齡介乎 22 歲至 60 歲。部份報稱職業司機、保險經紀、教師、學生、公司東主及已退休人士。
有一名沈姓被捕司機早前已承認在去年 6 月 22 日,在未有出租車輛牌照的情況下,接載一名廖姓男子,由元朗至到荃灣南豐中心,收取報酬 155.3。廖姓男子的信用卡其後被收取該費用。沈事後承認自己並無出租牌照,被告最終被判罰款 3,000 元。
資料來源: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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