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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無需法庭手令可查手機資料 上訴庭判警務處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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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人權陣線五名成員於 2014 年的七一遊行中,遭警方沒收電話並查閱當中資料,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成功,警方就事件提出上訴,今日(2 日)上訴庭裁定警務處上訴得直,警方無需取得法庭手令,可查閱被捕人士的手機。

 

高等法院於 2017 年就事件頒判詞時提到,法庭要在保障私隱和執法之間取得平衡,智能電話存有大量的個人資料,認為警方在非緊急情況,必須先取得到法庭手令,才有權查看市民的電話內容。

 

上訴庭今日就警方上訴推翻高院的裁定,但限制警方在沒有法庭手令的逼切情況下,要符合 4 個原則才可以查閱市民的電話內容,包括:有合理基礎認為搜查屬於必要,並與調查被捕人士懷疑所干犯的罪行有關(如要保留相關證據)、為保障事主、附近公眾人士、被捕人士及警方的安危、警方在未獲搜查令前,只可查閱與調查方向有關的手機資料。以及警方須以書面記下查閱目的及範圍,除非過程妨礙調查,否則警方必須向被捕者提交上述紀錄的副本。

 

上訴庭判詞提到,有關權力會干涉被捕人士在《基本法》第 30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14 條,授權警方有關權力仍然是合符此例。

資料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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