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司機 2018 年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牌照遭拒後,提出司法覆核挑戰交通審裁處決定,高等法院早前判申請人勝訴,撤銷審裁處決定並發還重新考慮,批評審裁處要求申請人證明服務獨特性的做法「近乎荒謬」。
兩名司機在 2018 年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希望而自己的 Tesla Model S 電動車透過 Uber Black 平台為公眾提供豪華出租汽車服務。運輸署以兩人未能證明市場需求及服務獨特性為由拒絕申請,交通審裁處其後亦駁回上訴。
運輸署在拒絕申請時指出,兩名申請人沒有提交出租車紀錄或具體理據,未能說明電召車服務及人均本地生產總值增長與出租車服務需求的關係,其出租車服務如何滿足公眾對豪華乘車體驗的需求,以及私家車如何滿足長者及殘疾人士需要。
兩名申請人於 2021 年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交通審裁處對《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14(3)(b) 條「有合理理由需要」的詮釋出現法律錯誤。申請方認為測試標準應取決於出租汽車的車輛類型,而非具體服務內容。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中指出,審裁處錯誤詮釋相關法例,正確詮釋應為《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有意為車輛包括私家車提供公共服務而設立。法官強調條例行文簡單直接,署方要評估的是出租汽車服務類型是否有合理理由需要,而非具體服務是否有合理理由需要。
法官批評審裁處要求申請人證明服務獨特性的做法「近乎荒謬」,指出如申請人要逐一展示駕駛操守、座駕條件來衡量是否有合理需要,此說法不切實際、不合邏輯且不可行。條例中亦沒有訂明申請人須展示服務獨特之處。法官亦認為,審裁處的決定與時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在 2017 年表示,政府無限制網約車的安排,「但營辦商要合法經營,可以申請出租車牌照」的說法有所矛盾。
法官在判詞中澄清,本案重點在於出租汽車牌照的法律詮釋,而非關注政府對 Uber 等網約車平台營運的法例。判決撤銷交通審裁處決定,將申請發還重新考慮,審裁處須承擔訟費。
來源:法庭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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