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專員公署主動要求社交平台下架 1 段疑似藝人呂方與網約車司機爆粗爭執車廂影片,並指車廂屬「半私人空間」,乘客對個人私隱有較高期望。事件源於 1 段長約 2 分鐘車 cam 影片近日在網上瘋傳,片中 1 名疑似呂方男乘客因落車地點與司機各執一詞,最終演變成粗口對罵。
事發經過起底
網傳影片顯示乘客認為司機未有駛至正確落車點,要求再往前行駛少許。惟司機堅稱已根據導航「點對點」到達目的地,並以已接獲下 1 張訂單為由拒絕遷就。雙方情緒隨即升溫並互爆粗口,乘客下車時因車門一度鎖上而僵持,怒斥對方「記住車牌」;司機亦在乘客下車後認出其身份,直斥「死矮仔」及「死人臭明星」等言詞。
私隱署主動介入
助理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法律)賴皓茵今早(13 日)於商業電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公署已就相關影片向相關社交平台發出「停止披露通知」,影片現已於平台下架,公署共收到 1 宗相關投訴。她強調今次屬公署「主動出擊」個案,許多情況下即使未接獲任何投訴,公署亦會考慮「一籃子因素」決定是否採取行動,並視乎個案情況將影片轉交相關當局跟進。
賴皓茵解釋指車廂內經車廂攝錄機拍攝屬「半私人空間」,乘客對個人私隱期望較高。若司機安裝的攝錄機可識別個別人士身份,便有機會涉及收集個人資料;資料使用者不論收集或使用個人資料,均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定。她亦特別提醒公眾,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下,將涉及當事人身份影片上載至社交平台,有機會構成「起底」罪行,並呼籲網民切勿轉發或傳播影片,否則視乎具體情況亦可能須承擔刑事責任。
起底罪行刑罰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任何人在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他人個人資料,意圖或罔顧,或相當可能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屬干犯「起底」罪行。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 100 萬元及監禁 5 年。公署過往亦曾就類似個案採取拘捕行動,顯示執法機構近年對網上「起底」行為採取較主動態度。
私隱署強調將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逐案考慮情況,包括資料是否在未獲當事人同意下被披露,以及披露是否違反「保障資料第三原則」;該原則指個人資料只可用於收集時表明之目的或直接相關目的,否則須取得當事人明示同意。
資料來源:明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