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一宗判決,江西省上高縣公安局多名警員利用職務之便,透過國家反詐大數據平台非法查詢公民銀行帳戶資料並出售牟利。買家為一名福建男子,涉案各人均已獲刑。
反詐平台變售資工具
根據江西省豐城市法院於今年 1 月 28 日公示刑事判決書,1984 年出生福建省柘榮縣人王某甲,於 2023 年 4 月夥同他人前往江西省上高縣,聯繫上高縣公安局負責人晏某,要求對方透過國家反詐大數據平台查詢銀行帳戶凍結及止付情況。雙方協議每查詢 1 條資料,晏某一方可獲至少 1,000 元人民幣(約港幣 1,130 元)報酬,晏某其後邀請時任副所長陳某加入合作。
警員借用同僚證書查詢
2023 年 5 月 9 日,陳某開始借用同事曹某公安數字證書,登入國家反詐大數據平台查詢銀行帳戶資訊,另由吳某甲協助,陳某負責白天、吳某甲負責晚上。同年 6 月,王某甲再透過晏某聯絡時任上高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兼情報中隊長左某甲,由左某甲在反詐平台進行查詢,每條同樣收費 1,000 元人民幣(約港幣 1,130 元),收入由晏某與左某甲平分。整案從 2023 年 5 月到 2025 年 9 月案發,涉案警員共查詢逾 180 條公民銀行帳戶資料,並對 27 個帳戶執行止付操作。
左某甲在反詐平台共查詢 13 條銀行帳戶資料,從晏某處獲得 6,500 元人民幣(約港幣 7,345 元)報酬。整宗案件中,王某甲共轉出 60 餘萬元人民幣(約港幣 67.8 萬元)用於結算查詢報酬及相關支出,而晏某至少從中分得 13 萬元人民幣以上現金(約港幣 14.69 萬元),其中分給陳某 3 萬元人民幣(約港幣 3.39 萬元)、分給吳某甲 2,000 元人民幣(約港幣 2,260 元)。
王某甲自首後獲刑
王某甲於 2025 年 9 月 10 日向豐城市公安局自首,豐城市法院裁定其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查詢所得公民個人資料向他人出售牟利,情節特別嚴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3 個月,並處罰款 10 萬元人民幣(約港幣 11.3 萬元),同時沒收退繳違法所得 6 萬元人民幣(約港幣 6.78 萬元)並上繳國庫。涉案警員晏某、陳某及左某甲等人均已獲刑,惟具體刑期未有公開。
類似案件屢見不鮮
警務人員利用職務查詢及出售個人資料事件在中國各地時有發生。河北兩名輔警盜用副所長數字證書,於兩個月內非法查詢並出售公民資料,獲利 11.7 萬元人民幣(約港幣 13.22 萬元);山西汾陽公安局王某以辦案為名,兩個月內提供 141 條銀行卡資料,獲利 11.28 萬元人民幣(約港幣 12.75 萬元);海南萬寧 3 名輔警與外部人員勾結,查詢出售逾 1,000 條資料,牟利近 8 萬元人民幣(約港幣 9.04 萬元)。有輿論指出,國家反詐大數據平台原意是打擊電訊詐騙、保護公民財產,如今卻遭內鬼形成「接單—查詢—分贓」完整黑色鏈條,嚴重動搖公眾對執法機構信任。
資料來源:網易報道
